參照河北省《車輛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安裝使用許可證申請辦理程序規定》
第二條 本省內的警車、救護車、消防車、工程救險車安裝、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,車輛的外觀顏色、標志圖案和警報器音調、標志燈具式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,并依照本規定,申請、辦理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安裝使用證(以下簡稱警燈警報器使用證)。
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
第六條 安裝、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的車輛應當在辦結車輛登記手續領取號牌后,申請、辦理警燈警報器使用證。申辦時應當填寫制式申請書,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:
1、車輛行駛證復印件1張(標準:A4紙張)
2、提供車輛外觀照片2張(標準是:長 88mm ± 0.5mm ,寬 60mm ± 0.5mm ,圓角半徑為 4mm );
3、車輛外觀數碼照片(300萬—500萬像素)。
申請書可從省或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,也可從電子政務網站上下載。
第七條 縣(市)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申辦警燈警報器使用證,向當地的縣(市)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申請;設區市及市轄區相關單位申辦警燈警報器使用證,向當地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申請;省直單位的車輛可以向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直接提交申請。申請可通過當面或者郵寄的方式提交。
全省各級醫療機構的救護車申辦警燈警報使用證,應當填寫制式申請書,并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標準、規定對車輛進行審核后,由省衛生廳向省公安廳公安交通管理局提交申請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救護車的審核應當在7日內完成,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應當在13日內完成申請受理、材料審查、許可決定等事項。
第八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請,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場作出受理決定。對通過郵寄提交申請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。作出受理決定的,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,并當面或者在10日內通過郵寄方式將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。
第九條 有下列第(一)至第(三)項情形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,并制作不予受理決定書。有下列第(四)至第(七)項情形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應當補正、改正的材料:
(一)不屬于警車、消防車、救護車、工程救險車范圍的;
(二)未在本省登記的車輛;
(三)申辦車輛未辦結登記手續、領取號牌的;
(四)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;
(五)申請人提交的車輛外觀照片、數碼照片、行駛證復印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;
(六)提交的申請書不符合要求的;
(七)申請書填寫內容缺項的。
有上述第(四)至第(七)項情形,能夠現場補正、改正的,應當允許。申請材料經現場補正、改正后達到受理要求的,應當受理。
擴展資料
申請書
(正面)
申辦車輛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安裝使用許可證
申 請 書
公安交通警察支(大、總)隊:
我單位車牌號為冀 的 (廠牌型號)車輛,現依法申請辦理車輛警報器和標志燈具使用證。
我單位承諾:已組織車輛駕駛人學習法律、法規關于警報器標志燈具使用的規定,提交的車輛外觀照片、數碼照片和車輛行駛證復印件真實、有效,車輛及車輛外觀標志圖案、警報器音調和標志燈具顏色式樣符合國家法律、法規和有關標準規定。
申辦理由說明(單位的職責、職能、執行需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緊急任務情況):
車輛識別代號(車架號)拓印膜(粘貼于下方空白處):
申辦單位(蓋章)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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